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07-03-19浏览次数:665

    为贯彻执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的精神,规范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加快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
  高等学校在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登记材料须规范、完整。
  第五条 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一)凡批登记应用技术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l、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二)凡拟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报道以下材料:
  1、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2、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
  3、论文发表盾被引用的证明。
  4、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三)凡拟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报送以下材料:
  l、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
  2.研究报告。
  3、科技成果登记数据软盘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统一采用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格式),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式一份。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程序:
  凡批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要求审查合格后,统一向教育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相同成果不得重复登记)。
  第七条 教育部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含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通过教育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除注销登记外,同时将作弊者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承担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登记材料的归档整理、提供统计数据,但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时间: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登记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底之前登记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 凡未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得推荐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2001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