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6-08浏览次数:66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有效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平台为基础、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提高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科学管理。推进科技创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优化管理流程,强化风险防控和权力监督,切实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坚持公开透明。健全科研诚信制度,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

  二、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的设立,应该根据全省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各类计划的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中止机制。优化整合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技活动特点,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计划体系,减少计划类别、层次和细分类别,科学组织安排科技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项目部门协商机制,按照科技工作重点分工落实、协同推进。省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省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加大统筹力度,主动对本部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进行整合;对跨部门使用的财政科技资金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避免资金交叉分配和重复安排。

  (五)建立完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力争在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国家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推动建设面向全省的统一科技计划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科技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

  三、实行科技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研究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研究项目立足人才培养、原始创新,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稳定支持,重点开展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应用基础研究,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突破性发展、跨域式发展提供创新性技术成果。

  (七)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应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和创新示范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创新链建设,解决产业链发展的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

  (八)成果转化项目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化项目面向市场需求,立足产业发展核心,实现规模生产。突出转化环节的研发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九)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突出共享机制。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面向科学研究、产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基础性和公共性需求,通过整合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和相关产业领域技术创新资源,提供开放、持续、高效的科技研发公共服务。大力营造加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重点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多方协同创新的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利益分配等机制。

  (十)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结构与方式。基础研究项目主要采用前资助、无偿支持、持续稳定支持等方式。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主要鼓励产学研结合,加强协同创新,采取前资助、后补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成果转化项目侧重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建立主要由市场评价成果、转化成果的机制,采用定向、间接投入的方式进行支持。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十一)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相关地方和部门、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指南须明确重点领域、项目绩效目标、申报条件和要求等内容。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的社会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二)规范项目立项。面向全社会受理项目申报,全面推进实施科技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绩效目标考核(含技术、经济、知识产权等相关目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部门间的项目查重,杜绝一题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和项目打包。积极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配合采用函评、现场考察评审等方式;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明确项目审批流程,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项目立项情况应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要重新审定。

  (十三)实施项目全过程痕迹管理。将各类科技项目纳入统一的信息化平台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档案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实现项目管理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四)加强项目检查验收。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强化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对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实施中期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提交评审验收申请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严把验收质量关。通过验收的项目可视同为成果评价,经认定后可直接进行成果登记。探索开展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试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管理部门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并对任务未完成的项目收回剩余经费或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五、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十五)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十六)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七)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对同一项目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八)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科技项目人力资源费支出占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总投入的比例最高可达30%。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九)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当年未完成,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鉴定、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经费按原渠道收回,统筹使用。

  (二十)加强协作单位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协作单位,并提交合作协议;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明确协作单位承担内容的经费预算,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增加或减少协作单位的经费时,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行调整。

  (二十一)推动科学仪器的开放共享。加强科学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完善财政科技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购置的科学仪器,应按规定纳入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统一面向社会提供开放服务。

  (二十二)完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继续完善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的监管

  (二十三)规范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防控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二十四)改进科技项目资金结算方式。项目实施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由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五)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项目检查验收专家要遵从利益回避的原则,原则上同一专家组中专家所在单位不得重复。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财政科技项目或参与科技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六)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科技管理人员不作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完善国家和省级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包含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家,专家领域必须涉及自然科学、经济、社会、管理、财务等多个领域。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科技成果和产业化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三十)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推进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授予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科技成果处置后仅需报所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改革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改革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政策,离岗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指标体系,高校、科研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三十一)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三十二)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市、州、县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加强本地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