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1-29浏览次数:649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厅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10 28

  附件: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意见》(鄂教办〔200427)精神,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尊重教育科研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教育科研与教学的深度融合,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坚持导向,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兼顾普及。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湖北省教育厅组建,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制定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规划课题,领导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规划办”) 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内。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组织课题评审立项、负责课题日常管理、组织学术交流、组织教育科研培训、组织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和推广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教育科学学科分类,建立《湖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级规划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七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资助重点课题等类别。

  第九条 省级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指定课题单独立项。

  第十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本省教育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好题,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明确申报课题类别。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市、州(含市州级)以下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由各市、州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省教科规划办;省直单位和高等院校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教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组一般按类别或学科分组,每次从《湖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课题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课题的评审工作。

  省级重大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省级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资助重点课题采取网络盲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省教科规划办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程序进行。

  重大招标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开标。由省教科规划办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

  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3.论证、质询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辨,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

  5.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报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省级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及专项资助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省教科规划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课题申报的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网络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网络匿名初评。根据初评分值高低按一定比例确定立项入围课题,进入会议实名复评。

  3.会议实名复评。对进入实名复评的课题,由评审专家依据条件,按一定的比例确定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立项课题。

  4.省教科规划办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正式下达《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重大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给予经费资助,一般课题不予资助,专项资助重点课题专项资助。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和课题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数据采集、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及少量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款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10%5%);

  7.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

  8.出版补助费;课题节余经费可用于出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科规划办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

  省教科规划办直接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的课题和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分别委托市、州教育科研机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

  省教科规划办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或抽查,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或抽查一般通过网上进行。个别课题较多的单位也可采取集中检查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或研究方向;

  3.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改变成果形式;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科规划办予以撤销,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并追究所在管理单位责任。

  1.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

  3.弄虚作假;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6.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按要求填写好有关结题或鉴定材料,报送省教科规划办,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科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合格后由省教科规划办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一条 课题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要求:

  1.对已完成课题研究任务,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符合课题结题要求,且材料齐全的一般课题,经省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可直接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结题证书。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

  重大招标课题和重点及专项资助重点课题必须进行课题成果鉴定。其他课题如主持人自愿要求成果鉴定的,亦可组织鉴定。

  2.课题成果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得超过7 人,必要时可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教科规划办或委托管理机构从湖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中遴选产生。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得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4.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审表》、课题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和申请书复印件一式五份,其他直接结题验收的课题材料一式两份。会议鉴定或统一通讯鉴定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省教科规划办,经审核后再提交鉴定专家。

  5.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的等级并确定课题最终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填写专家组鉴定意见。

  6.高级别研究成果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成果可以免于鉴定。

  7.鉴定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终成果,研究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送省教科规划办。省教科规划办认真审核后,发给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二条 省教科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科规划办要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广泛宣传。

  省教科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科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湖北省教育科学XXXX规划课题阶段性或终结性成果”和“课题批准号”,以扩大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省级课题成果评选活动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教科规划办具体组织,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