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2023年6月15日
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发示范,加速成果转化,服务乡村振兴,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主要是从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中选派的,主要面向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带动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生活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需求开展合作研发,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推进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依托现有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
(三)参与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和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组织科普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针对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的科技需求征集,做好与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反馈。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考核和表彰。
(二)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和工作站备案工作,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六条选派原则。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和重点帮扶乡村与企业。
第七条 选派方式。
(一)重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委任制。对已在科技管理部门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或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科研团队,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可委任其作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二)往届科技特派员推荐留任制。上届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获评优秀等次,或对服务单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经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可连任为相应级别科技特派员。
(三)重点领域科技特派员揭榜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精准收集基层科技人才需求,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遴选后统一张榜,科技人员结合自身专业和服务优势深入对接基层需求,进行双向选择,开展线上线下人才揭榜。
第八条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省科技厅发布科技特派员选派通知,征集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发布。
(二)双向选择。市(州)科技局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省科技厅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经厅党组会审定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由所在单位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服务基层时间累计达60天以上,驻站科技特派员在站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
(二)挂牌上岗。省科技厅为每名科技特派员颁发证书,配发工作胸牌。服务的企业(单位、工作站)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特派员展示牌,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服务内容、任务指标等信息。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及时将日常服务情况上传至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系统。
第十条绩效考核。省科技厅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指导市(州)、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的依据。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科技厅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或工作站资格: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开展科技特派员服务。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星创天地、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备案程序。
(一)省科技厅发布总体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功能定位、任务要求等。
(二)市(州)科技局统筹本地区工作站建设,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建设计划,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提供建设场地,完成实体挂牌和临时党支部组建等。
第五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和工作站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等。科技特派员差旅补助和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照8500元/人/年标准,由省科技厅拨付到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再由单位转拨到科技特派员个人)或者直接拨付到科技特派员个人。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按5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购买保险凭证在正式认定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由省科技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积极的支持和保障。工作站建设情况纳入市县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和创新型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时间:2023-06-15